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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男子持刀上门逼情人离婚 争吵中杀伤情人丈夫而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10-09 阅读:207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男子持刀上门逼迫情人与丈夫离婚,并在争吵中杀伤情人丈夫,最终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管某某之妻浦某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王某某与浦某某在云南省个旧市务工认识并互生情愫,后一直保持联系,2017年9月,两人一起到河北务工并居住在一起。在河北务工期间,王某某与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浦某某便回了老家。回家后,浦某某与丈夫管某某讲明其与王某某的关系,并向丈夫保证与王某某断绝一切联系。王某某多次联系浦某某未果,便于2017年12月16日17时许,从家中携带一把杀猪刀来到海拉镇花果村管某某家中,要求浦某某与其夫管某某离婚。为此,王某某与管某某、浦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杀猪刀将管某某杀伤。管某某受伤后,当日被其亲属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管某某因被刀刺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左侧血气胸,左肩胛骨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左桡神经深支及肌肉、肌腱断裂遗留左手部分肌力下降属轻伤二级。(2)管某某因被刀刺伤致左桡神经损伤遗留左手部分肌力下降属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16日18时14分,王某某主动向海拉派出所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管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管某某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之妻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某不但不悔过,反而持杀猪刀到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伤,情节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