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击碎车窗盗窃被发现 暴力反抗致车主受伤被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10-12 阅读:186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威宁一男子冶某某因犯抢劫罪而被威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日5时许,被告人冶某某在迤那镇三星社区新民组三星大道大将军门业门口,用起子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后排右侧的玻璃损坏后,翻入车内,将李某某放在车内的五条中华(软)牌香烟盗走藏匿于一草丛处后,又返回车内盗得人民币6100元和27张不同面值的外国币,正准备离开时,被李某某之妻常某某发现。随后李某某、常某某、李某兵来到车旁将冶某某围在车内,冶某某强行从车内蹿出,李某某将其扭住。冶某某为逃脱抓捕,极力挣扎,致李某某倒地,造成李某某的尾椎骨受伤。后冶某某被李某某、常某某、李某兵控制,常某某报警,迤那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冶某某抓获。
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被其家人送到云南省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主要诊断为:第一尾椎骨骨折。其他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肺挫伤不排除。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外币、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4162.24元。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一尾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因外伤致左手中指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威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0月25日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被被盗主发现并控制,为逃脱抓捕,使用暴力,致李某某身体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冶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冶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冶某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