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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脱贫攻坚政策法规宣传专栏(六)

作者: 时间:2018-10-29 阅读:183


 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基本内容
  第一条 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影响“三率一度”考评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计划完成贫困县退出任务,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二)未按计划完成贫困村出列任务,有1个村未达到出列标准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有2个以上村未达到出列标准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三)未按计划完成贫困户脱贫任务,在国家、省、市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或第三方脱贫评估中,错退率在2%—3%之间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或引咎辞职,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错退率超过3%(含)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未严格按照识别程序和方法识别贫困户,贫困对象识别不精准,在国家、省、市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或第三方脱贫评估中,漏评率、错评率在2%—3%之间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漏评率、错评率超过3%(含)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五)未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标准落实帮扶措施,弄虚作假,造成“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  未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下达之日起60天内未完成立项批复工作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二)扶贫项目完工60日内,资金报账率低于80%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三)年度扶贫项目完工率在60%以下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四)因项目实施不及时,报账程序不规范等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超过1年和滞留资金数额占年度总资金数额10%(含)以上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滞留超过2年和滞留资金数额占总资金数额10%(含)以上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五)监管缺位,导致出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现象,影响较坏的,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第三条  没有围绕脱贫攻坚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市县两级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工作计划迟缓,造成年度脱贫对象存在安全住房、安全饮水、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不到位,在国家、省扶贫开发相关考核中严重影响脱贫退出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当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任务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扶贫产业项目失败,造成损失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对涉及扶贫的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五条  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迟缓的,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市县两级部门派出的驻村干部责任意识淡漠,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帮扶责任人不熟悉帮扶对象情况,不掌握基本应知应会扶贫政策,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四)市、县、乡三级在上级交办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中全面自查不彻底、督促检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交办、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六条  在省对市、县或者市对县区扶贫开发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第七条  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一律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对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的,扣减问责对象30%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对受到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扣减50%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对受到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扣减全部年终目标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