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场镇一村干部苏某被依法停职罢免
作者:沈光勇 袁亮 时间:2018-10-30 阅读:296
龙场镇一村干部苏某被依法停职罢免
收受4支火腿和侵吞1000元社会抚养费
记者 沈光勇 通讯员 袁亮
“龙场镇红光村村主任苏某违反有关规定,收受他人好处和侵吞社会抚养费,已予停职并收缴……”
近日,在龙场镇召开的“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上,县纪委监委“把脉问诊”,现场通报了群众对非党员村干部苏某的举报调查结果,下发了《监察建议书》依法罢免苏某村主任职务。
这是《监察法》颁布以来,县纪委监委对基层组织中非党员干部处置打响的“第一枪”。
今年3月份,县纪委监委收到一封关于龙场镇红光村村民多人联名举报村干部问题转办信件。县纪委监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映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线索反复剥茧抽丝、深挖调查后,很快查实了该举报线索。
经调查,2016年底苏某收受本村4户村民火腿,并于2017年初未经民主评议擅自将其4户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纳入低保范围;另外还私自将一计生对象上缴社会抚养费1000元占为己有。
“苏某既不是党员,县纪委监委将如何处理这样的违纪村干部?”当地不少群众心里产生了疑虑,“几只火腿和1000元钱不大个事,顶多给个小处分了事。”多数知情人都这样猜想。
然而,在“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上,处理决定一向社会公开,人们的顾虑被打消了,村民奔走相告,“收4支火腿和侵吞1000元社会抚养费的村主任在大会上现形了,官儿当不成了。”人们这才明白《监察法》的“威力”之猛,让非党员村干部不在“有权任性”。
的确,苏某这样的非党员村干部一直是监督“盲区”,但《监察法》将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村干部虽小,权力却不小,一旦违纪违法,危害非常大。
“如果在这场对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党人员处置的首战中,没有打到‘痛处’,那么以后,一些非党村干部必然会利用制度漏洞钻空子,心存侥幸,‘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现象难以杜绝。”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县纪委监委决定以“一案一整改”为契机,把苏某作为监委成立后所查处的非党员村干部第一人,扩大教育警示的震慑效果,在龙场镇召开“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上,镇直单位干部职工、村支“两委”人员、农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现场接受教育,即时启动程序依法罢免其村主任职务。
“看来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不是党员也照样‘拿下’!”会后,村民代表兴奋地议论着。“还是县纪委监委厉害,这个结果我们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