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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为获钱财出卖女儿 威宁一男子获刑6年并罚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11-28 阅读:186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都说女儿是爸爸的贴心小棉袄,但在生活中,却不尽如是,威宁男子刘某某为获钱财竟不惜将亲生女儿卖予他人。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经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六桥街道“舒记餐馆”内,将自己的小女儿刘某1卖给河南省邯郸市魏县的宋某某(另案处理)和郑某某(另案处理)母子二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0元。
  刘某某之妻陈某某在外打工回到家中,发现小女儿刘某1不在家中,遂质问刘某某,刘某某支吾搪塞,闭口不答。陈某某无奈,便到亲戚朋友家中寻问查找,亦一无所获。后来,陈某某从大女儿刘某春处得知,刘某1极可能已被刘某某出卖,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传唤刘某某,对其进行讯问,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刘某1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结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