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作者: 时间:2018-11-29 阅读:19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威检民公〔2018〕52242700053号
本院在办理车永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车永强于2018年1月22日销售五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和一件假冒15年陈酿茅台酒给许某,销售价格为59400元;2018年7月14日销售三件假冒飞天茅台和两件假冒15年陈酿茅台酒给许某,销售价格为70656元。因许某投诉,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两批次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经车永强交代该两批次茅台酒均系拿从茅台镇拖来威宁销售,车永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可能已经对购买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公告期满,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威双大道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57-6222726。
联系人:禄磊(检察官),杨启孟(检察官助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