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8-11-29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作者:   时间:2018-11-29 阅读:18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威检民公〔2018〕52242700052号


  本院在办理张泽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中发现张泽林在威宁县草海镇观鸟台附近租用房屋加工死因不明的牛肉及牛皮制品,当场发现死牛11头,经称量共计3098.2公斤。根据本案公安机关已经侦查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认为张泽林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公告期满,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威双大道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57-6222726。
  联系人:禄磊(检察官),杨启孟(检察官助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