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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祭祖燃鞭炮引大火烧毁林木3.6938公顷 男子获刑8个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9-01-23 阅读:177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威宁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祭祖燃放鞭炮引发大火,烧毁3.6938公顷林地,造成森林经济损失1.311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判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1年内修复因其失火所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据了解,2018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在中水镇一山上给其岳母扫墓时,王某某燃放鞭炮不慎起火引燃山上林木,由于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王某某便与其妻离开现场。随后,中水镇护林员李某某发现火情并立即通知了其他护林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赶到现场开展救火工作,同时将火情向中水镇林业站汇报。中水镇林业站相关人员向中水派出所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参与救火。当日16时许,众人合力将火扑灭。其间,中水镇林业站有关负责人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起火点是王某某夫妇上坟的地方,便电话通知王某某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某承认系其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随即,接到报警的中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威宁林业局现场勘验鉴定,此次火灾范围涉及林地2个小班,总面积为3.6938公顷,其中,1号小班面积为2.7103 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 75),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2号小班面积为0.9835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8),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1号小班和2 号小班优势树种均为云南松,平均胸径10.2厘米,平均树高4.5米。森林火灾范围内,涉及林地上林木烧毁程度为中度烧伤,烧毁、烧伤林木占总林木比例的30%。经折算,1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株树953株,2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占株树785株,合计烧毁、烧死林木总株数为1748株。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王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经济损失为1.311万元。
  王某某失火损毁的森林林权归中水镇花园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向威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材料,请求威宁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失火案向威宁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0月19日,威宁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向威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某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修复其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3.6938公顷林地遭受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修复其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林业部门的电话后,主动返回现场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结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