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瘾君子”获刑一年三个月并罚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9-01-29 阅读:180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耿某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屋内吸食毒品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耿某某在其位于六桥街道解放路的租住屋内,先后容留唐某某、浦某某、苏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2017年12月的一天,唐某某到耿某某的租住屋内,见耿某某在吸食毒品,唐某某即与耿某某一起吸毒。之后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唐某某再次到耿某某的租住屋内,见耿某某在吸食毒品,便和耿某某一起吸毒。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浦某某提供海洛因零包到耿某某的租住屋内和耿某某一起吸毒。2018年5月30日,苏某某到耿某某的租住房内,见耿某某在吸食毒品海洛因,便与耿某某一起吸毒。2018年6月6日13时许,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赶到耿某某租住屋内,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耿某某和浦某某查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22克。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委托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海洛因定性分析,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疑似物样品中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被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两年内,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