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流转土地给他人建房 合同无效返还地款
作者:朱祖芳 时间:2019-02-19 阅读:261
本报讯(通讯员 朱祖芳) 违反规定私自将本组村民土地流转给他人用于建房,受让者建房遇阻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地款。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廖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由胡某某、廖某某连带退还黄某某土地流转费8万元。
2017年5月10日,胡某某与廖某某代表金钟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与黄某某签订一份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该组松山岔路口的土地流转给黄某某使用,流转费用102000元,已付款80000元,后黄某某预在该土地上建房。因该土地属于政府规划禁建区,未能建房,故黄某某认为,土地流转时就约定用于建房,且该土地流转合同未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备案,合同无效,要求胡某某与廖某某退还地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真核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有几个方面的要求。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应及时向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且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案中的胡某某与廖某某既无村、镇两级的相关授权,又无该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书,且改变了流转土地的使用用途,该流转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胡某某与廖某某连带退还黄某某的地款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