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筹毒资合伙盗窃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9-04-09 阅读:159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因无钱吸食毒品,两男子在玉龙镇某医院附近合伙盗窃摩托车一辆并售于他人。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赛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3月13日13时许,因无钱购买毒品,被告人赛某邀约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二人来到玉龙镇某医院门口处,赛某放哨,马某某实施,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到云南省鲁甸县以1000元卖给他人,销赃得款二人平分挥霍。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阮某某被盗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为4943元。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赛某因吸食毒品被玉龙派出所查获后,交代马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下午在玉龙镇某医院门口盗窃一辆摩托的事实。县公安局决定对赛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19日,玉龙派出所获悉马某某在云南省昭通市布嘎派出所进行尿检,即到该派所将马某某传唤讯问,马某某交代了伙同赛某盗窃的上列犯罪事实,民警随后讯问赛某,赛某亦如实供述了伙同马某某在玉龙镇某医院门口盗窃一辆摩托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6260元,阮某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赛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赛某提议,被告人马某某行为积极主动,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