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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孩子玩球打伤小伙伴 家长被判赔后当即履行

作者:朱祖芳 时间:2019-04-11 阅读:171


   本报讯(通讯员 朱祖芳) 两邻居小孩一起玩球,一人不慎扔球打到另一方,本是无心之失,却导致原本相亲相近的两邻居家庭闹上了法庭。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判决书送达被告当日,被告便主动将判决书判定的赔偿金额交到法院。
  2018年5月15日,被告朱某到原告管某某家玩,在玩耍过程中被告朱某不慎将篮球打到原告管某某头上致使原告头部受伤。2018年5月31日,原告管某某头疼,原告父母去告知被告朱某母亲杨某某,双方一起到威宁大明医院检查,经头颅 CT 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建议必要时复查。后来因管某某又出现头疼的情况,其家长又分别带到县人民医院、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共花去医疗费共计2824.02元。因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私下协商未果,管某某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朱某军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5980 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朱某都属未成年人,两个孩子一起玩耍,被告朱某误伤到原告管某某,双方家长都有看管不力之责,被告朱某军系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管某某的父亲管某帮,孩子受伤后未能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孩子的伤情加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管某某的损失,由被告朱某军承担 70%,原告管某某法定代理人管某帮自行承担30%为宜。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072.72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军赔偿原告管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850.9 元。
  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朱某家长朱某军自觉将赔偿款及诉讼费交到法院。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对法院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不仅是义务履行人的法律义务,还是义务人的明智之举。义务人自觉地、全面地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方面是义务人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彰显了诚信,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原被告双方因未履行而带来的不必要的二次纷争,有利于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和谐共处;另一方面,义务人自觉地、全面地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仅减轻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总之,自觉履行,利人利己,希望当事人能自觉地、全面地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做诚信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