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家庭婚姻纠纷
作者:张树华 时间:2019-04-22 阅读:264
本报讯(通讯员 张树华) 近日,家住纳雍县的吴某手执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来到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进门,颓废着脸诉说,自己遭遇老公的家庭暴力,这段婚姻实在过不下去了,让工作人员为她做主。
经了解,吴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并同居,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5月29日生育了长子李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修建房子一栋(坐落于五里岗安置小区,面积300平方米共4层),共同购买一辆轿车,后又共同做生意,生意失败后双方感情基础动摇。以致后来感情基础持续恶化并发展到因家庭琐事吵架。双方认为,双方再也没有感情可言,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于是申请人吴某于今年3月1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4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反家暴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保护妇女、儿童的相关法规告知李某,家暴不但可耻而且违法,轻者受治安处罚,重者要负刑事责任。并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子李甲由吴某履行监护义务,李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在吴某知晓得情况下,李某对孩子李甲随时有探望权。双方同居期间共同修建房子一栋(坐落于五里岗安置小区,面积300平方米共4层)归李甲所有,李甲未成年之前由吴某管理使用;轿车归吴某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债务120000元由李某于2019年底前清偿完毕。这起家庭婚姻纠纷的成功调解,依法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