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各个时期征收标准
作者: 时间:2012-12-18 阅读:478
威宁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各个时期征收标准
一、1998年1月1日至1992年4月30日,执行威发[1987]31号文件,征收标准是:
1、城镇居民(含一方是农民)每超生一个孩子,二胎罚520元,三胎罚940元。
2、农民每超生一个孩子,罚430元,三胎罚772元。
二、1992年5月1日至2001年7月30日,执行威办发[1992]15号文件,征收标准是:
1、城镇居民(含一方是农民)超生二孩,罚1260元,超生三孩罚504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罚款数额按提高30%计征。
2、农民超生二孩,罚840元,超生三孩罚336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罚款数额按提高20%计征。
个体工商户,计划外生育第二孩的罚款3000元,超生第三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罚款数额按提高30%计征。孩的罚600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罚款数额按提高50%计征。
三、2011年8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征收标准:
1、农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4000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8000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1000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2、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6000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12000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1500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12000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24000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3000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四、2004年7月1日至今,执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标准是(按照最低数标准计算):
1、农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双方社会抚养费14032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21048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28064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2、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42940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64410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8588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85880元;计划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107350元;计划外生育三个子女的,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128820元;超生孩次每提高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增加一倍。
4、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威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