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9-06-14

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黑犯罪案件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9-06-14 阅读:243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6月10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付某涉黑案、被告人徐某某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两案涉黑被告人李某、付某、徐某某等3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及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付某涉黑一案中,颜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因参与李某、付某共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的一起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被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李某、付某涉黑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付某系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判决的李军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漏犯。被告人李某自2005年、被告人付某自2006年结识李军后,长期与李军及其组织成员往来逐步加入该组织。2006年4、5月起至2010年3月期间,二被告人积极参与李军黑社会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被告人付某还积极参与李军黑社会组织实施的二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另外,被告人李某、付某又伙同颜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行为。
  徐某某涉黑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判决的李军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漏犯,于2007年5、6月份加入以李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监管职务,行使监管职责,对船工进行管理,监督船工不许私自拉客,不准未加入公司的船工载客,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使用暴力、威胁、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5人轻微伤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参与分成该组织强迫交易所得。同时还参加该组织实施的一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多起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付某自加入李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积极参与李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被告人付某积极参与李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付某伙同颜某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被告人李某、付某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徐某某自加入李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在该组织任监管期间,积极行使监管职责,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参与分配该组织强迫交易所得的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结合上述两案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