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一男子伪造 车祸诈骗获刑一年
作者:何春 时间:2019-06-19 阅读:191
本报讯(通讯员 何春)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预谋到威宁 “碰瓷”诈骗钱财。刘某等人为此准备了雨伞、血色液体及将同伙宇某电话号码预存为“舅舅”“110”的手机等作案工具。
当日,刘某等人租用一辆轿车从七星关区往观风海镇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7时许,刘某携带作案工具在102省道观风海镇一村委会附近下车沿公路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害人闫某某驾车途经此处与刘某相遇时,刘某便用雨伞故意碰向闫某某驾驶的车辆顶部并故意倒地,同时用事先准备的血色液体倒向自己的耳部伪造交通事故。闫某某见发生交通事故立即驾车送刘某就医,刘某在闫某某车上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告诉“舅舅”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又用该电话向“110”报警。冒充刘某“舅舅” 和“110”的宇某等人便与闫某某进行交涉,闫某某最终同意赔偿刘某10000元,并于当日付给刘某。刘某得款后与宇某等会合逃离现场。诈骗所得赃款已被刘某等人共同分赃。
案发后,因闫某某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产生怀疑,便打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进行核实,当得知案发时无交通事故报警的答复后,闫某某便向观风海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刘某遗留在闫某某车上的唾液送检后查明系刘某等人作案。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1月20日,刘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闫某某现金11000元,闫某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系累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