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依法 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9-07-19 阅读:179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持刀杀伤前女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恋人关系,后张某某提出不再和陈某某保持恋爱关系,陈某某便怀恨在心,并要求张某某赔偿恋爱期间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携带一折叠刀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欲与被害人张某某理论。被害人张某某因害怕便外出,行至金斗镇一小学内上厕所,被告人陈某某尾随其后,在女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将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腹部、颈部等多处杀伤。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作案工具扔在作案现场后外逃。
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不久,被前来上厕所的一名教师发现并报警。金斗镇卫生院救护车当日将被害人张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某入院时左颈部、右颈部及颌下、前胸部正中及乳房、腹部、腰部、左臂、肘部、右拇指、右小指、大腿等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胃破裂属重伤二级;颈部疤痕属轻伤一级;体表疤痕(除颈部及四肢)属轻伤一级;四肢疤痕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被漳州市公安局巷口派出所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公园处抓获,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5日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带回,同年10月26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感情纠纷,便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某杀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