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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175


   2019年以来,自治县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权力效率,减少群众办事跑路成本。根据《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放管服组发〔2019〕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公布“放管服”改革“七张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县编制的“就近办理事项清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自治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将2019年威宁自治县“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86项予以公告。
  自治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法律依据

办理层级

就近办理层级

备注

1

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

教育科技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

涉及所在学校

行政给付类

2

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教育科技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6183号)

县级

乡镇(街道)级(或学校)

行政给付类

3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教育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县级

乡镇(街道)级(或学校)

行政奖励类(就近代收材料或代办)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

其他县(区)级

威宁县本级

针对其他县区需要威宁县消防大队在威宁县辖区内对代收材料初审或寄送的情况,授权代跑帮办

5

立户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6

出生登记(境内出生)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7

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8

出生登记(港澳出生)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9

出生登记(台湾出生)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0

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收养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1

家庭收养(199941日前收养)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2

家庭收养(199941日后合法收养)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3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4

宣告死亡寻回、失踪寻回恢复户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5

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六项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6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7

港澳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8

台湾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19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0

死亡注销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1

入伍注销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2

出国(境)定居注销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第三条“对选择保留台湾居民身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通知户籍管理部门,并要求此类人员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大陆居民身份证,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予以办理相关的出入境手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3

宣告死亡注销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4

重复户口注销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5

迁入户口(亲属投靠)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6

迁入户口(高层次人才引进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7

迁入户口(录、聘用)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8

迁入户口(购、建房)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29

迁入户口(投资、经商)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0

迁入户口(务工)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1

迁入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2

迁入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回原籍)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3

迁入户口(工作调动)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4

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移)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5

迁入户口(部队家属随军)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6

迁往省外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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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项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