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175
2019年以来,自治县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权力效率,减少群众办事跑路成本。根据《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放管服组发〔2019〕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公布“放管服”改革“七张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县编制的“就近办理事项清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自治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将2019年威宁自治县“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86项予以公告。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法律依据 |
办理层级 |
就近办理层级 |
备注 |
1 |
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 |
教育科技局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级 |
涉及所在学校 |
行政给付类 |
2 |
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
教育科技局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6〕183号)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或学校) |
行政给付类 |
3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教育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或学校) |
行政奖励类(就近代收材料或代办) |
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 |
其他县(区)级 |
威宁县本级 |
针对其他县区需要威宁县消防大队在威宁县辖区内对代收材料初审或寄送的情况,授权代跑帮办 |
5 |
立户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6 |
出生登记(境内出生)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7 |
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8 |
出生登记(港澳出生)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9 |
出生登记(台湾出生)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0 |
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收养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1 |
家庭收养(1999年4月1日前收养)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2 |
家庭收养(1999年4月1日后合法收养)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3 |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4 |
宣告死亡寻回、失踪寻回恢复户口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5 |
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6 |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7 |
港澳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
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8 |
台湾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
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19 |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0 |
死亡注销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1 |
入伍注销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2 |
出国(境)定居注销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第三条“对选择保留台湾居民身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通知户籍管理部门,并要求此类人员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大陆居民身份证,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予以办理相关的出入境手续。”规定。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3 |
宣告死亡注销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4 |
重复户口注销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5 |
迁入户口(亲属投靠)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6 |
迁入户口(高层次人才引进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7 |
迁入户口(录、聘用)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8 |
迁入户口(购、建房)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29 |
迁入户口(投资、经商)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0 |
迁入户口(务工)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1 |
迁入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2 |
迁入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回原籍)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3 |
迁入户口(工作调动)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4 |
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移)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5 |
迁入户口(部队家属随军)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6 |
迁往省外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37 |
迁出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