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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188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法律依据

办理层级

就近办理层级

备注

38

姓名变更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39

姓名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0

性别变更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1

性别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宗[2015]75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2

民族、民族成份户籍信息变更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贵州省民委、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宗发[2015]75号)规定:符合民族变更条件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的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根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3

民族、民族成份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宗发[2015]75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4

出生日期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组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5

住址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6

变更户主或变更、更正与户主关系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7

出生地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8

籍贯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49

宗教信仰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0

身高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1

血型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2

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3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4

兵役状况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5

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6

职业变更、更正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57

户口簿遗失补发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第四条第五款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58

准迁证遗失补发

公安局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称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59

迁移证遗失补发

公安局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称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60

居民身份证办理(补领)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    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61

居民身份证办理(换领)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    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62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县级

乡镇(街道)级

公共服务类

63

个人所得税递延报告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投资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县级

乡镇分局














威宁县税务局在乡镇设7个分局,,分别在金钟镇、二塘镇、草海镇、雪山镇、迤那镇、黑石头镇、小海镇,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

 

 

 

 

 

 

 

 

 

 

 

 

 

 

 

威宁县税务局在乡镇设7个分局,,分别在金钟镇、二塘镇、草海镇、雪山镇、迤那镇、黑石头镇、小海镇,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

 

 

 

 

 

 

 

 

 

 

 

 

 

 

 

 

 

威宁县税务局在乡镇设7个分局,,分别在金钟镇、二塘镇、草海镇、雪山镇、迤那镇、黑石头镇、小海镇,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

 

 

 

 

 

 

 

 

 

 

 

 

 

 

威宁县税务局在乡镇设7个分局,分别在金钟镇、二塘镇、草海镇、雪山镇、迤那镇、黑石头镇、小海镇,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