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17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法律依据 |
办理层级 |
就近办理层级 |
备注 |
64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
税务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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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
税务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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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代开增值税发票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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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代开发票作废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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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发票真伪鉴定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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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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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申报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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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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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注销中国户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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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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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完税证明) |
税务局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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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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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婚姻登记 |
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77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求的救助 |
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记住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给付类 |
78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报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给付类 |
79 |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给付类 |
80 |
临时救助审批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给付类 |
8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确认类 |
82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县级 |
乡镇分局 |
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在乡镇设9个分局,分别是城关分局、草海分局、金钟分局、二塘分局、黑石分局、小海分局、雪山分局、迤那分局、中水分局,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 |
83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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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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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县级 |
乡镇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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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医疗救助审批 |
医疗保障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由乡镇收集材料并初步审核后集中交到县级医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