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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就近办理事项清单”目录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173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法律依据

办理层级

就近办理层级

备注

64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县级

乡镇分局

 

6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县级

乡镇分局

66

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县级

乡镇分局

67

代开发票作废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县级

乡镇分局

68

发票真伪鉴定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县级

乡镇分局

69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县级

乡镇分局

70

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申报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

县级

乡镇分局

7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县级

乡镇分局

72

注销中国户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

县级

乡镇分局

7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县级

乡镇分局

74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完税证明)

税务局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县级

乡镇分局

75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县级

乡镇分局

76

婚姻登记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 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77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求的救助

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记住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货主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给付类

78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报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给付类

79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给付类

80

临时救助审批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给付类

8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

乡镇(街道)级

行政确认类

82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县级

乡镇分局

 

 

 

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在乡镇设9个分局,分别是城关分局、草海分局、金钟分局、二塘分局、黑石分局、小海分局、雪山分局、迤那分局、中水分局,办事群众可到就近分局办理。

8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县级

乡镇分局

84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级

乡镇分局

8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县级

乡镇分局

86

医疗救助审批

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县级

乡镇(街道)级

由乡镇收集材料并初步审核后集中交到县级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