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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1-19 阅读:1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护区具体范围是指国务院批复的120平方公里,分属于草海镇、双龙镇、海边街道、六桥街道和陕桥街道。
  第三条 保护区的规划、治理、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治理工作的领导职责。根据条例规定及工作需要,建立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承担草海保护、治理的监管和协调职责,统筹指导草海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按功能区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功能区管理级别严格控制人类活动,确需在保护区相应区域开展治理、保护、科研等活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侵占草海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举报。各责任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置。
  自治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保护区专项违法案件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草海人类活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所属村(居)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联络人员及电话,协同处理好本辖区草海生态违法案件。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保护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二)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执法工作。
  (三)监督指导自治县有关乡镇(街道)和执法部门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
  (四)对自治县有关部门履行《细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制定保护和管理草海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保障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资金和物资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管理,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统筹协调草海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进行草海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
  (三)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各项保护工作;调查草海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疫源疫病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依法组织开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执法活动。监督指导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的日常环卫保洁和垃圾清理运输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保护区内堆放生活垃圾、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废旧物品,排放有害物质或者污油、污水和废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毁草、开垦、烧荒、钻探、开矿、采泥炭、采石、挖砂,围湖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养殖大型牲畜,船只私自进入草海水域,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非法采砂采石,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和查处。
  (五)制定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以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目标,协助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修复湿地生态环境;科学规划鸟类栖息繁殖地建设,拓展鸟类觅食地。
  (六)组织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科研成果。 
  (七)监督管理参观、旅游、科研等活动。 
  (八)谋划草海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草海保护区的综合治理。协调指导退耕还湖土地生态修复,杜绝面源污染,种植有益于生物多样性和鸟类保护的植物。
  (九)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的对外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海保护管理的联络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保护区违法用地及非法钻探(非法探矿)、开矿、采泥炭、采石、采砂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对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处置;以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目标,指导保护区退耕还湖后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保护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承担草海保护区水质、土壤、大气等环境监测职责,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对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废旧物品,排放有害物质或者污油、污水和废气等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对原有的污染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按相关法律法规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停取缔;依法查处在保护区内使用燃煤锅炉超标排放烟气行为,组织参与保护区污染排放治理工作。
  (四)林业部门,开展保护区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依法承担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加强保护区林业生态建设;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砍伐、狩猎、采药、毁草、开垦、烧荒、围湖造田、造鱼塘、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售卖野生动植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草海保护区内界标、标识、监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行政处罚工作;重点做好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工作,对猎捕、买卖、毒杀各种鸟类(含拣拾鸟蛋、损坏鸟巢)和恶意烧荒毁草破坏野生动植物自然生境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五)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承担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严控耕地上农药化肥的使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牛、马、猪、羊、驴、狗等大型动物养殖的清理整治行动,重点禁绝保护区内猪、牛、羊等大型牲畜的规模养殖行为,查处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放牧、捕捞、弃置畜禽尸体、网箱和栏网养鱼、电鱼毒鱼及其它毁灭性捕捞等违法行为,承担保护区内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职责。
  (六)水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组织开展对保护区内非法钻探(非法抽采地下水)、非法取用核心保护区地表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参与水土保持治理工作,承接落实省市县三级河(湖)长制巡河(湖)日常工作。
  (七)交通海事部门, 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船只擅自进入草海水域的违法行为按禁航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区防火防汛防灾指导协调职责,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组织、指导、调度保护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依法禁止在保护区地表径流范围内生产加工含磷的洗涤剂、化肥和农药等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协助草海大数据监测和运营工作,履行通讯网络建设的监管工作职责。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依法禁止在保护区地表径流范围内销售使用含磷的洗涤剂、化肥和农药等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按照权限协同其他部门整治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积极组织宣传草海保护的法律法规,推动草海保护法制化建设,为草海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十二)教育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进学校工作,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草海保护宣传活动,将草海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培育草海生态保护小卫士。
  (十三)财政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加大对草海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为保护区管理、保护和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城乡建设管理职责,协助管理草海治理项目工程实施。
  (十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对保护区内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保护区内保洁清运设施设备的投入。协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保护区内集镇、村庄及道路沿线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无序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六)生态移民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有序做好区域内生态移民搬迁工作。  
  (十七)公安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对保护区内各类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开展综合治理、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十八)广电旅游管理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依法承担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开展草海保护的广播宣传活动,履行广电网络建设的监管工作。
  (十九)融媒体中心,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生态治理与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民政部门,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及其他部门对保护区内违法埋葬遗体、建造和修缮坟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其他部门依照职能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草海保护相关职责。
  第十条 保护区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所属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有关草海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
  (二)负责辖区内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三)对违法弃置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旧物品的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并同步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治县相关部门。
  (四)依法管理辖区内涉及保护区的建设行为,对违建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停车场、酒店、道路及旅游设施)及时制止或先期处置,并同步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治县相关部门。
  (五)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种植行为进行引导管控,防止引进外来侵略性物种,防止过分开垦、种植导致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六)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养殖行为进行清理处置,对村民散养放牧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引导产业转型,防治畜禽粪便污染。
  (七)加强教育引导,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教育居民不在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毁草、开垦、烧荒、钻探、开矿、采泥炭、挖砂,不排放有害物质或者污油、污水和废气;协同做好禁绝弃置畜禽尸体、禁止船只进入草海水域、禁止在保护区尤其生态隔离带内埋葬遗体、建造和修缮坟墓等工作。
  (八)协同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好辖区内保护区界标、标识及监管设施。
  (九)在保护草海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对保护区的原住民及其住房进行分类治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生态移民搬迁工作。
  第十一条 对保护治理草海和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设立集体奖“草海生态保护奖”,对保护治理草海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立个人奖“草海生态卫士奖”,对保护草海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在草海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猎捕、买卖、毒杀各种鸟类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以下机构和部门按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堆放生活垃圾、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废旧物品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处置,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或者污油、污水和废气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处置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毁草、开垦、烧荒、钻探、开矿、采泥炭、采石、挖砂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处置,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业工具,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围海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养殖大型牲畜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处置,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业工具,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船只进入草海水域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交通海事部门没收船只,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林业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林业部门没收其引入物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含磷的洗涤剂、化肥和农药等污染生态环境产品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污染产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草海保护区内界标、标识、监管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草海保护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自治县组织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颁布实施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