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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县森林公安查获一起无证驯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作者:陶娟 禄庭炜 时间:2020-02-18 阅读:173


   本报讯(通讯员 陶娟 禄庭炜) 近日,威宁森林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兔街镇金某某在其开办的养殖场内养殖梅花鹿未办理合法手续,发现这一情况后,办案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经依法调查证实:金某某在自己建设的养殖场中养殖了2头梅花鹿,梅花鹿是其从吉林省长春市鹿乡镇某养殖公司购买,购买的梅花鹿能够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但其在购买梅花鹿后未及时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擅自对其进行饲养,且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威宁森林公安局依法对金某某询问后根据相关规定已将该案移交至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