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威宁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3-01-28 阅读:321
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威宁自治县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方案>的通知》(威府通【2013】2号)文件精神,现就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事宜作如下通告:
一、征收标准
(一)、县城常住人口(含暂住人口)征收标准
1、城市居住人口按实际人口数征收,每人每月1.50元;
2、国家机关、事业、社团、企业、厂矿等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1.50元;
3、非义务教育学校,按住校学生人数每人每月1.5元收取,寒暑假期间不征收。
(二)、商铺和服务行业征收标准
1、宾馆、招待所、旅店按床位数的70%收取,每月每床1.50元;
2、饮食业、商铺行业(商场、超市、百货、五金、杂货店、书店、粮油食品销售店、打字复印店等)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30.00平方米计收,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0元/月;
3、理发、缝纫、机电修理等按月征收,每月每店30.00元;
4、洗浴、洗脚、美容、游戏室、网吧等保健、娱乐场所服务对象在30个?座(含30个?座)的每月每店50.00元计收;服务对象在30个?座以上的每月每店100.00元计收;
5、歌舞厅、会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每店50.00元计收,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店100.00元计收;
6、夜食店、烙锅店、烧烤店等每月每店40.00元计收;
7、小商品批发、农贸市场行业(蔬菜、水果、干货及其他)、市场摊点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30.00平方米计收,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0元/月;
8、其他临时摊点按日征收,每日每摊位按1.00元计收。
(三)、临时性商品宣传及展销摊点。按占地面积征收,占地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按15.00元/日计收,31-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20.00元/日计收,5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30.00元/日计收,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元/日计收。
(四)、运输服务业征收标准
1、小型货车每月每辆5.00元;
2、大型货车每月每辆10.00元;
3、客运车辆每月每座1.50元,按座位数的70%收取;
4、出租车按月征收,每月每辆5.00元。
(五)加工修理行业
1、食品、铁器、家具、木材等加工行业每月每单位30.00元;
2、蜂窝煤厂、煤炭转运场、机动车修理厂等加工行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3、机动车监测站每月每站50.00元;
4、屠宰加工行业:
⑴、水产品、禽类屠宰每店每月40元;
⑵、猪、牛、羊等大型牲畜屠宰场按屠宰加工作业场地平方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月。
(六)、医疗机构征收标准
1、医院、计生院按床位数征收,每月每床1.5元,按病床数的70%收取;
2、医疗诊所按月征收,每月每所15.00元。
(七)、其它行业
1、加油站(点):按加油机每机每月10元收取;
2、洗车场按每月50元收取;
3、停车场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八)未列入或新增行业按相同性质行业标准征收。
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及范围
(一)、军队、武警、消防和现役军人免征;
(二)、对五保户、低保对象、老红军、军烈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凭有效证件进行免征;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农业户口学生免征。
三、《威宁自治县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原《关于调整规范我县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字[2000]8号)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威宁县城市管理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