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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生态扶贫

作者: 时间:2020-06-12 阅读:148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发生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2.补助标准。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30%。
  (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
  3.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6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4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
  林业改革发展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森林资源管护补助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天然林保护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2)补助标准。国有林管护费、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
  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对地方公益林给予的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2)补助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元,并按照省、市、县4:3:3的比列分级负担。
  (二)森林培育补助
  1.林木种苗培育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从事林木良种繁育和种苗培育、管理、科研、生产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林木种苗培育的种类进行适当补助。
  2.造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和重点区域等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造林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省级造林补助原则执行重点生态工程每亩500元的标准,重点区域绿化等特色造林可适当放宽。
  3.森林抚育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间伐、补植、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天保工程区每亩120元,非天保工程区每亩100元,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200元。
  (三)林业贷款贴息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营造林、生态旅游贷款、林产品加工业和林下经济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的一种贴息扶持政策。
  2.补助标准。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生态护林员是指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的形式,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森林管护人员,帮助贫困人口直接脱贫的一种有效扶贫政策。
  (一)护林员实施范围
  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县,2019年以前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9年起覆盖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需求的县。
  (二)选聘条件及程序
  1.选拔护林员条件
  严格把握生态护林员选聘标准,确保选聘生态护林员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满18周岁,选聘年龄在65岁以下,续聘年龄不超过70岁,能胜任护林工作。严禁将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员、在校生、长期卧病在床等不能正常履职人员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2.护林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初选。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选聘人员。
  (4)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5)评定。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护林员名单,并报请县林业局审核。
  (6)公示。乡(镇)政府对选聘的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选聘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承包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护林员情况进行检查。公示后经查实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并从初选的护林员中补充。
  3.护林员管护职责
  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林地与林木进行统一管护。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巡护山林,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协助乡村和林业部门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4.护林员管理
  (1)队伍管理。以1个或相邻的几个村为单位划分管护区域,组建护林队进行管护,每个护林队设1名队长和1名副队长,负责组织巡护工作。
  (2)生态护林员退出及改聘
  ①生态护林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改聘:拒绝履职的;年度考核中两个月履职不合格;重新精准识别后,被清退出库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长年外出务工、重度残疾人员担任生态护林员的;个人申请退出或不幸死亡的;
  ②其他不能胜任或不符合选聘要求的情况:本人不愿担任生态护林员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及时落实改聘,实现解聘和改聘工作无缝衔接。
  (三)补助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