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作者:夏景虎 时间:2020-06-12 阅读:163
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夏景虎)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涉及聋哑人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威宁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千方百计方便聋哑当事人诉讼,将铁面无私转换成了春风化雨,将明镜高悬转化成了司法温度,温暖了参与案件的每一位当事人。
原告陶某佳与被告周某于1998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均已成年,长子在贵阳读书,次子外出务工,原、被告分居多年。
这是一起普通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但又极不普通。威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遂到被告家中亲自送达应诉相关材料时才得知被告周某系既不识字又不懂哑语的聋哑人,这给案子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承办法官通过与被告家人的积极沟通后,了解到其长子能通过特殊的手势动作和被告进行交流沟通。承办法官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便提出了让其在贵阳读书的长子作为其代理人,这样既解决了与被告交流的障碍又能充分的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先将法律术语及法律条文转变成通俗易懂的话转述给原、被告长子听懂以后,又耐心等待其使用手势动作互译,向被告解释清楚了才进行下一步工作,几经周折,历时四、五个小时的艰难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支付在贵阳读书的长子在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现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顺利调结。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