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作者:杨启孟 时间:2020-06-15 阅读:152
本报讯(通讯员 杨启孟) 近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毕节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试行)》,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案件信息共享,并及时联系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成功化解陈某对威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争议案。
2020年3月29日14时许,陈某驾驶车辆行至威宁县城草海路并停放在人行横道上。威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违停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情况后,相继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工具)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陈某及时处理违停后不久,便收到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称其车辆于同日在草海路存在违反规定停车且驾驶人员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4月8日,陈某收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的罚款。陈某及时处理后,因不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于5月29日向威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威宁县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该案后,将该案情况向威宁县检察院进行反馈和共享。
2020年6月9日,经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多方调查核实,并积极联系申请人陈某和被申请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交警大队联系沟通,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后,行政复议双方达成共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表示愿意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解,并于当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并承诺今后将规范出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决定准许陈某撤回复议申请,并于当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至此,该起行政复议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新需求与日俱增,威宁县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行政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