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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王某洪挪用、贪污公款 185万余元 获刑八年六个月

作者:李易娥 时间:2020-07-07 阅读:167


   本报讯(通讯员 李易娥)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洪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洪退赔县财政局某分局人民币176.7312万元(靳某上交的涉案人民币20万元从中扣减)。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洪任县财政局某分局会计。2017年,王某洪开始在网上玩名为“魔域”和“威尼斯商人”的网络游戏,并利用该网络游戏进行营利。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王某洪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挪用公款共计106.1192万元,伙同县政府工作人员靳某(另案处理)挪用公款共计53.1万元,个人贪污公款8.51万元,伙同县财政局某分局出纳毛某鹏(另案处理)贪污公款共计17.678万元。王某洪共计挪用公款159.2192万元,共计贪污公款26.188万元,王某洪所分得的款项均被用于网上游戏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挪用公款不能退还数额达人民币139.2192万元,系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人民币26.188万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小官贪腐”直接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那些想在职务便利上“动脑筋”的人持续释放出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为反腐败斗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