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规划
作者: 时间:2020-08-18 阅读:164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规划
(经2020年8月12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听证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划卷烟零售市场合理化布局,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寓管理于服务”,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优化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有效落实“放管结合、放之有度、管之有力”要求,推动全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网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零售点按照合理布点、便于管理、方便购买、促进消费的原则最大限度设置,准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和靠前优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他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现场勘验记录及绘制的平面图上签章确认。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最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七条 本规划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考量,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将辖区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计划投放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既尊重客观事实,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总量控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的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烟草零售点布局。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威宁县辖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划。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九条 总量控制,在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前提下,为保护现有持证经营者合法权益,通过对我县人口数量、卷烟销售计划年均增长率及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等进行测量计算,设定“十四五”期末持证率控制在4‰以内,许可证发放的总量不突破6466户。
2020年持证率控制在3.75‰,许可证增长率1.5%,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5897户以内;
2021年持证率控制在3.8‰, 许可证增长率1.7%,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5997户以内;
2022年持证率控制在3.84‰, 许可证增长率1.8%,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6105户以内;
2023年持证率控制在3.9‰, 许可证增长率1.8%,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6215户以内;
2024年持证率控制在3.95‰, 许可证增长率2.0%,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6340户以内;
2025年持证率控制在4‰, 许可证增长率2.0%,审核发放总量控制在6466户以内;
当年审批发放达到总量限定,实行退一进一,如遇国家较大卷烟投放计划调整及社会经济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发放总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政府网站等媒介向外界公布。
第十条 布局要求,按照城区、乡镇、行政村分别设定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一)自治县县城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相邻零售户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县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沿线农村行政村(村居委会所在地)达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
(三)农村集市商户申请办理,相邻两个零售点间距需达50米标准。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以上的,市场位于城区的适用城区间隔标准,市场位于乡镇的适用乡镇间隔标准。
(五)商场、旅游景区、火车站候车室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1点1证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为:
(1)有已建成使用的与住所相对独立或应有墙体等物理上隔断的固定经营场所,直接能面对消费者,具备为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直接进店挑选商品的条件,并且应为使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材料筑成的独立门面,即不能为敞开式铺位或摊位及临时搭建简易建筑。
(2)经营场所应有房管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出具房产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在农村的,出示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原件)。
(3)经营场所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租赁备案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签章认可的房产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
(4)经营地址必须符合合理化布局的标准,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在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灶具等生活用品)。
(5)经营场所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其中卷烟经营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但受规划办证总量控制。
(一)宾馆、酒店、夜总会、KTV、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业(不含有外资成分以提供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营的宾馆、酒店等属娱乐服务类企业)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综合性超市、大型综合性商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咖啡屋、会所、茶楼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①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②企业类型改变的;③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④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⑤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⑥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2)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①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②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①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智力残疾除外);
②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③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④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⑤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⑥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①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③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④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⑤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⑥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①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③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⑤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区域(炉灶)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的;
⑥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确定经营业态和经营类别的。
(3)经营模式方面
①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②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③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殊区域
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②自治县县城区域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150米、直线距离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10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50米的除外;其他区域的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50米的除外;
③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④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⑤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⑥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为改变业态布局散乱无序局面,优化资源科学配置,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与烟草经营融合发展,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水产(牲畜、家禽)、花草宠物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行政村、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新设置零售点。
第十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不涉及已依法准入的零售许可,但符合本规划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予办理延续许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以上”包含本数,“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