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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5

打工致残上访讨公道 法官跨省执行解民忧

作者:李元章 时间:2012-03-15 阅读:482


  3月8日,县人民法院黑石头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再次将5000元执行款送到因伤致残卧床七年的申请人陈明永手中,这是近两个月来法官们第三次将执行款送到陈明永家中。
  看到法官们操劳的身影,曾经赴省进京上访的陈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跃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并表示要请法官们吃饭和拿500元钱给法官们加油,被法官们婉言拒绝。
  二级伤残和两次上访
  2006年12月9日,麻乍乡得坪村三组村民陈明永在杨成乖、余明仓、李绍毕三人合伙开办的非法煤窑上打工因顶板垮塌砸伤腰椎致二级伤残。
  随后,杨成乖、余明仓分别支付了5600元、9400元医疗费,李绍毕则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加之陈明永妻子抛下他和三个孩子而去,2008年,陈明永坐着轮椅进京上访。
  县政府得知此事后,将他接回,交麻乍乡处理。因李绍毕事发后下落不明,给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就在麻乍乡设法寻找李绍毕的时候,陈明永又到贵阳上访。
  追讨9.8万元的赔偿费
  麻乍乡上贵阳,将他接回后,迅速组织乡政法委、乡纪委、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因李绍毕一直无法找到,麻乍乡变暂时组织陈明永与到场的杨成乖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赔偿陈明永各项费用98000元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杨成乖支付了5000元、余明仓支付了28000元,后两人推诿不再支付。
  陈明永眼看协议无法兑现,找到政府反映,政府得知后,引导其走司法程序。陈明永根据相关法律,将三人诉至法院。
  黑石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对合伙关系中应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作出由杨陈乖、余明仓、李绍毕共同赔偿陈明永各项费用9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3000元,实际支付65000元)的判决。
  法官为他四次出境
  陈明永申请执行后,法官们不辞辛劳,四次到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执行李绍毕、将其应承担的款项执行交付,数次到麻乍乡执行余明仓、杨成乖、春节前夕将余明仓应承担的款项执行交付,杨成乖应承担部分,鉴于杨经济困难,3月8日交付5000元后,余款23000元定期交付。
  此案经过司法程序,使一件上访案顺利化解,陈明永及其家人表示不再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