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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作者:张付全 李易娥 时间:2021-08-12 阅读:263


 

审理现场

  本报讯(记者 张付全 通讯员 李易娥) 近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五里岗街道五里岗社区居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社区两委成员、群众代表共100余人受邀参加旁听。
  常言道:百善孝为先。可对于今年79岁的周某华老人来说,这些年却感觉不到儿女的孝道,无奈诉至法院。威宁县人民法院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让社区居民们一起来评评理。
  经查,周某华育有两个儿子(周某学、周某银)一个女儿(周某芬),女儿已出嫁多年。老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近年来,两个儿子因为分家产出现了矛盾,对老人的赡养之事相互推诿。老人多次要求子女赡养自己,各子女有赡养能力却一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事已高,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对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不要求周某芬履行赡养义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周某学、周某银自2021年7月起以半年为期轮流赡养照顾原告周某华。由周某学先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承办法官针对赡养纠纷的特点,从法律、情理视角进行以案释法,被告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画上句号,当事人和社区居民也深受启发。法官代定梅说:“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赡养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社区居民一定要善待自己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