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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威宁3人因偷越国境获刑

作者:李易娥 时间:2021-08-27 阅读:378


   本报讯(通讯员 李易娥)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被告人何某、刘某、翟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何某、刘某、翟某听其朋友林某介绍在缅甸打工有高额工资,三被告人遂起了偷渡去缅甸打工的念头。被告人何某、刘某、翟某于2020年8月18日按林某的要求到达云南省昆明市会合后,次日,在林某的安排下,通过乘坐汽车、步行山路、乘坐皮划艇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进入一家使用聊天软件进行诈骗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工作数月后,何某、刘某、翟某逃离该公司。
  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翟某从缅甸佤邦非法入境中国云南省孟连县,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进行集中医学隔离。2020年12月9日,孟连县公安局给予翟某行政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处罚后翟某便回到家中。2021年1月24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翟某到派出所接受审查,翟某于当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刘某于2020年12月28日到缅甸佤邦警察局投案,后由缅甸佤邦警察局于当日将二人移交至云南省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后在云南省孟连县集中隔离观察21天,孟连县公安局分别给予了二人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23日,威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二人接回,2021年1月25日将二人刑事拘留,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翟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遂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