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法院审结首例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作者:邓圣尧 时间:2021-09-30 阅读:285
本报讯(通讯员 邓圣尧) 日前,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小罗”需要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分别在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将这三张银行卡以500元一张的价格售卖给“小罗”,并通过顾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每转账10000元其可获利100元。经查,通过前述银行卡的流水金额共200余万元。2021年6月,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开设银行账户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一致,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顾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