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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3-03-28 阅读:269


  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的监管,规范肉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肉加工等违法行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严禁私宰生猪,坚决取缔未经批准而私设的屠宰窝点。对擅自屠宰生猪的,依法没收其非法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拆除屠宰设施,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把好肉品市场监管关,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凡在市场销售无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验讫章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乱设摊点销售生猪肉品的,依法进行取缔。
  五、提高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肉品质量,为市民提供安全的生猪产品。严格执行检疫程序,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群众应当积极向商务和粮食局屠宰办举报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肉加工窝点,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500—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0857—6343062
  传真电话:0857—6343021
  综合办公室邮箱:wnxswhlsj@163.com
  来访地址:威宁自治县民享路(老煤炭局办公楼五楼屠宰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