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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威宁县首例洗钱案当庭宣判

作者:张怡 马渊 时间:2021-11-17 阅读:228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张怡 通讯员 马渊) 近日,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某洗钱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他人多次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仍然提供自己及其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受贿款项290万元并代为保管,后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等方式将上述款项转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财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