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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

作者:张怡 禄庭炜 时间:2022-03-04 阅读:290


   本报讯(记者 张怡 通讯员 禄庭炜)近日,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县部署要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城区内多个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走访调查。
  检察人员深入城区各烟花爆竹销售点,查看了解经营户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消防设施配备是否有效合格、经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存放地点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调查发现,部分商户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证件,将烟花爆竹露天放置,未设置专区或者专柜销售,无消防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春节假期过后,烟花爆竹依然属于购买旺季,部分商户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销售烟花爆竹。在此,检察官提醒,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