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作者: 时间:2022-06-17 阅读:204
广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2号)精神,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金养老保险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纳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需要补缴的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威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857-6228691。
威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