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作者: 时间:2013-04-22 阅读:315
■兹有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吴大勇不慎遗失法律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2408071103432。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驾驶员龙明不慎遗失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5224270020011001043,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新发乡家和砂石厂不慎遗失《采矿许可证》正本,证号:C5224272011087130117937。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猴场镇团结小学阳宋林不慎遗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证书编号为:黔初2011480367,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证书编号为:20110126。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猴场镇葡萄小学曹勇不慎遗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证书编号为:黔初20084864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证书编号为:20080367。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猴场镇人民小学王光友不慎遗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黔初200448066。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草海镇孔平珍(身份证号:522427197605290627)不慎遗失《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票据号:004246524,金额:¥8313.00(人民币捌仟叁佰壹拾叁元整)。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秀水乡第二小学公章不慎遗失,字样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秀水乡二小”。特声明作废。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