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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威宁县人民法院: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百日行动”集中宣判活动

作者:李海星 时间:2022-08-25 阅读:218


   本报讯(通讯员 李海星) 8月19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宣判活动,集中宣判3起刑事案件共7名被告人,涉及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7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因疫情防控需要,7名被告人以视频方式远程进行宣判。
  【案件一】:被告人王某,5天内共分3次用切割机将当地路上的5块多波形护栏切割拉回家待售,查获后经鉴定被盗护栏板价值1011.54元。威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赔损毁护栏板经鉴定后的价值1011.54元。
  【案件二】:被告人马某因听到朋友闲聊称看罗某(另案处理)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觉得“看不顺眼”,便将罗某(另案处理)喊来打了一顿,同日,罗某(另案处理)集结几个同伴找到被告人马某约架,被告人马某随即约上被告人薛某及另外几人(另案处理)带上木棒赴约。双方斗殴过程中马某一方持械将罗某(另案处理)方的聂某(另案处理)打致左手食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聂某(另案处理)报警,警方抓获被告人马某,被告人薛某投案自首。威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处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件三】:被告人余某、苏某、程某、卯某与其余五人(另案处理或在逃)酒后在路上对迎面走来的被害人陈某进行无故殴打致其左额叶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上、下额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尖牙缺失,评定为轻微伤。面部瘢痕遗留,评定为轻微伤。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案,四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陈某谅解。威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苏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程某、卯某有期徒刑1年。
  此次活动,威宁县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全省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而开展,是向全社会传达打击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决心,更是一定程度上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有力震慑。威宁县人民法院今后将持续为更好建设平安威宁贡献司法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