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门前炼油失火 烧毁门面自吞苦果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3-04-27 阅读:275
门面承租人曹某无安全意识,任妻子在自己零售汽油的铺面门前生火炼猪油,不慎引发火灾,酿成了既烧毁自己店铺内的财物,又要面对两个门面房主索赔的无奈苦果。近日,威宁县法院中水法庭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曹某与房主之一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一场因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2月,曹某向张某租了位于黑土河乡海嘎村集镇的一间门面用于摩托车修理。去年4月,曹某又向原告的姐姐张某某租了同系一个框架的另一间门面零售汽油。2012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妻子在零售汽油的门面前烧柴火炼猪油,不慎漫油失火,由于无施救器材,熊熊燃烧的大火迅速将旁边一辆漏油的摩托车及几辆待修的摩托车引燃,火苗窜进屋内点燃了里面存放的汽油并殃及其摩托车修理店,火势持续一个多小时才自行熄灭。张某某的门面毁损严重,张某的门面也不同程度受损。事后,经相关部门调处,被告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但其认为张某的房屋只是被熏黑,受损并不严重,其自行用沥青将该门面裂缝修补后,对张某索赔修缮费5万元的诉求置之不理。
法院认为,曹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其明知铺面内有汽油、外有漏油的托车而无安全防范意识,放任妻子在铺面门口生火炼油,以致发生火灾,应当对火灾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办案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门面的毁损程度对修缮成本进行估量后,召集双方进行了耐心的释法疏导,最终达成由曹某赔偿张某门面修缮费66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