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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男童追野兔跌入水窖 同伴施救不成封窖口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3-05-07 阅读:396


男童追野兔跌入水窖  同伴施救不成封窖口
威宁人民法院成功判处一起故意杀人案

  本报讯(通讯员 周远松) 两名男孩在追捉野兔过程中,一名十岁男孩不慎掉入水窖,同伴施救不能就用脚踢对方胸部,致其松手跌入水窖,后担心被人发现又将水窖井口盖住,致使十岁男童溺水死亡。近日,威宁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此案,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2012年9月15日18时许,在云南省宣威市得禄乡街上开洗车店的被告人朱某某,在骑摩托车回哲觉镇发财冲村老家过程中,途经得禄乡街心花园附近巧遇得禄村十岁男孩孔某,便邀约其与自己结伴同行。当日20时许,二人骑车行至哲觉镇发财冲村(小地名“牛泥塘”)处,见一只野兔蹿出,孔某便让朱某某停车共同去逮野兔。追赶过程中孔某不慎掉入废弃的水窖,闻声赶来的朱某某伸出手让孔某牢牢攥住,但由于地下湿滑,朱某某感觉自己正往水窖口滑动,便让孔某先放手待其踩稳再施救,孔某求生心切攥得更紧,朱某某担心自己也掉入水窖,遂朝孔某胸部踢了一脚,孔某松开了手。
  随后,朱某某站稳后用电筒照射,已不见孔某身影,水面只有气泡冒出。朱某某等了十来分钟,仍未见孔某浮起,而此时有车辆过往,其害怕孔某尸体浮起被人发现,便用旁边的水窖井盖将窖口盖住后逃离现场。后经威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系溺水死亡。
  2012年9月18日,朱某某到哲觉镇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朱某某的父亲代其赔偿了孔某亲属26600元,并购买了安葬孔某的棺材。
  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丧葬费及孔某失踪后请人寻找的各项支出费用共计9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孔某掉入水窖后,在施救不能时,用脚踢孔某胸部,致使孔某松手没入水窖,后其置孔某生命于不顾,将水窖井盖盖住致使孔某溺水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孔某家属要求赔偿找寻孔某及安葬孔某费用的主张,虽然孔某失踪其家属组织人员寻找产生经济损失符合常理,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明不具备证据要件,由朱某某酌情赔偿1万元较为适宜。对于丧葬费,因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26600元并购置棺木,故不再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