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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3-05-10 阅读:3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同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1. 试点县(市)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2. 试点县(市)的行政区划建制、机构规格维持不变。司法、人大、政协管理体制维持不变,由相关部门(单位)在试点过程中研究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办法。
  3. 试点县(市)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省纪委领导,向同级党委和省纪委报告工作;试点县(市)群团组织直接向省群团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试点县(市)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章规定,直接接受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4. 试点县(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信访管理实行省主管、地级市(自治州)协管的管理体制,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自治州)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信访管理工作,服从省统一调度指挥。
  5. 试点县(市)的统计数据(包括部门统计数据)直接向省对口上报,并抄送所在地级市(自治州)。试点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目标管理、民生工程工作直接由省单列考核。同时,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考核纳入所在地级市(自治州)。(下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