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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3-05-10 阅读:255


(上接一版)
  6. 试点县(市)参加地级市(自治州)参加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综合性会议和省直单位专业性会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单位发给地级市(自治州)的公文、信息原则上发至试点县(市)。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7. 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突出管理和服务,着力增强试点县(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公开,继续简政放权,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增强试点县(市)统筹协调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
  8. 探索试点县(市)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交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结合试点县(市)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探索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整合机构编制资源,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和优化行政运行机制;综合设置试点县(市)社会管理、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机构,省直部门要大力支持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不得以项目审批、资金划拨、评先选优等事项为借口,要求省直接管理县(市)设立与之对口的机构和增加编制。
  9. 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积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环境和政务环境。
  (三)扩大管理权限。
  10. 规划直接上报。试点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发展、生态环境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省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和下达。
  11. 项目直接申报。试点县(市)需要经过所在地级市(自治州)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使用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园区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改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核准)范围,不需要省、地级市(自治州)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比照地级市(自治州)权限由试点县(市)政府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备案。
  试点县(市)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试点县(市)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试点县(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许可评审文件的审批,享有地级市(自治州)有关部门的权限。
  试点县(市)境内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12. 完善财政直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试点县(市)的财政预结算、转移支村、专项配套、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事项和相关工作部署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
  13. 专项资金直接预算安排。省直部门安排地级市(自治州)的专项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试点县(市)的审计工作授权、工作计划、财政决算审计等事项应按照上述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
  14. 用地直接报批。试点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采伐限额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政府审批。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林地占用征收年度定额、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并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省级立项的项目用地预审(除省直接预审外),由试点县(市)土地资源部门预审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政府。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在土地、林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试点县(市)享有地级市(自治州)有关部门的权限。
  15. 证照直接发放。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发地级市(自治州)权限内的各类证照。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业流通、对外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统计等方面的证照。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建设、国土等部门的其他资质认证,试点县(市)享有地级市(自治州)有关部门的权限。
  16. 政策直接享有。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委托地级市(自治州)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点县(市)同时享有。国家和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地级市(自治州)享有的,试点县(市)均直接享有。
  (四)理顺条块关系。
  17. 调整省以下垂管部门体制。试点县(市)工商、质监部门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市)政府管理,作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试点县(市)地税部门调整为省级地税部门直接管理。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管理。
  18. 金融、通信、电力、邮政等中央驻黔单位,根据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行业)实际,提出适应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试点县(市)的改革和发展。
  (五)改革干部人事管理。
  19. 试点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直接管理;其他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继续由试点县(市)所在的地级市(自治州)党委管理。试点县(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指导帮助。
  20. 试点县(市)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协管方由地级市(自治州)对口部门调整为省级主管部门直接协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配备使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1. 试点县(市)出席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的代表、委员,仍在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自治州)选举产生,代表、委员名额按比例足额确定。
  22. 加强试点县(市)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大力推进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安排
  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先在仁怀市、威宁县进行试点,分三个步骤开展工作,用1年半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一)明确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从《意见》正式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2013年6月15日前,省直部门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自治州)、试点县(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先期试点县(市)2013年7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
  (二)出台实施细则,落实改革任务。省直部门要根据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出台调整管理体制的实施细则,有关地级市(自治州)要尽快完成相关职责权限的委托授权等划转交接工作,试点县(市)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承接工作的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在2013年7月底,逐一落实改革事项。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检查评估,进行阶段性总结。2014年11月底前,先期试点县(市)和所在地级市(自治州)及省直部门要及时向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和深化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并在12月底前将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委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有关地级市(自治州)、县(市)和省直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做好对接工作。省直部门和有关地级市(自治州)、县(市)要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尽快建立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有关地级市(自治州)、试点县(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试点工作。省直部门要主动承担增加的任务,及时落实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考核问责,积极做好服务。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自治州)要积极配合,做好衔接安排。试点县(市)要主动适应、主动承接,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试点县(市)政府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与试点县(市)扩权后权力运行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策公开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试点县(市)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试点县(市)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办法,用好省直接管理县(市)享有的行政管理权,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县(市)要进一步增强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扬敢闯敢试、改革为先的精神,统筹协调推进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医药卫生体制等相关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省直部门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分配指标和配套资金等方面,要将试点县(市)与地级市(自治州)统筹考虑,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试点县(市)。
  (四)严肃工作纪律。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