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恶习难改看守所内盗窃手机被判刑
作者:张挺松 时间:2013-05-15 阅读:242
朱某恶习难改看守所内盗窃手机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张挺松) 近日,笔者从威宁检察院获悉,该院监所科出庭支持公诉留所服刑人员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被告朱某某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9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于威宁看守所。2012年12月22日,朱某某在看守所中门区域劳动时,将民警放于中门值班室窗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因服刑人员不能带手机进入监室,朱某某便将盗窃的手机关机后隐藏于中门值班室一桌箱内,以备日后使用。
据了解,此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威宁检察院办理的首起监所科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经审理,法院以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2012年判决还未执行完的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