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城区放养畜禽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3-06-26 阅读:226
关于禁止在城区放养畜禽的通告
为建设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城区放养畜禽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新老城区6个行政村。
二、家禽家畜须实行圈养,禁止将其撵赶通行于城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
三、凡违反以上事项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的,由城管局、镇政府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多次劝阻及罚款后仍进行放养的,其放养的家禽家畜将视为无主物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威宁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草海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