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3-28 阅读:500
威宁自治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一、资金筹措、管理、监督
(一)设立威宁自治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在县计划生育协会设立“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威宁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扶助项目。
(二)资金来源:
1、从每年全县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中提取15%注入“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
2、从每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中划拨5%注入“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
3、每年由县委、政府牵头,动员一切热心公益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捐赠。
(三)管理监督。
1、接受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监管。
2、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监督和审计。
3、县成立“人口福利·生育关怀”扶助金发放监管审核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计生协会长担任组长,由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县计生协专职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口计生局纪检组长、县计生协秘书长、县人口计生局财务股、法规股、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扶助金发放监管审核小组,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发放金额的核定。
4、接受社会监督。
二、扶助项目、对象及条件
(一)计生家庭扶残助残
对全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城镇居民中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 每户发给扶助资金3000——5000元。
(二)关怀计生“两户”在押家庭子女
1、计生“两户”家庭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押的,对其子女进行生活困难帮扶,每年每人发放扶助金1000元;
2、计生“两户”家庭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押的,对其子女进行入学困难帮扶,每年每人发放助学金,小学600元、初中800元、高中(含职业高中和中专)1200元、大学(含大专)2400元。
(三)开展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对象及条件:威宁全县(含城镇低保)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家庭(夫妇年龄在65周岁以下,子女年龄在一周岁以上者)。
2、保险内容(暂定):(1)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2)疾病身故保险;(3)意外住院津贴。
3、保险金额:每人每年15元保险金
(四)扶助计生家庭子女成才
首批扶助100名计生家庭子女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业,为计生家庭子女成才打基础。
1、对象:因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
2、助学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年6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800元;高中生(含职业高中和普通中专),每人每年1200元;特困大学生,每人每年2400元。
(五)关怀“晚婚晚育”计生家庭
对“晚婚晚育”计生家庭给予一定数量的关怀资金。
(六)紧急救助
1、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
2、救助形式:给予2000——5000元资金救助。
3、资格确认: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的。
(七)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死亡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凡在威宁县享受农村、城镇低保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其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5周岁开始,夫妻双方均可领取1200元/年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以上对象在年满49周岁后自动转入国家特别扶助金和县的有关扶助金,直至身故。
2、资格确认:
(1)扶助对象必须是威宁县常住户籍人口;必须是独生子女或二女死亡家庭。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下落不明,未经公安部门宣告死亡的,不能认定是死亡。
(3)扶助对象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子女妻子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在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范围。
(4)扶助对象退出低保或亡故的,扶助对象在奖扶资格发生变化的,从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金。
(八)关怀基层计生工作者
1、对因工受伤、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救助。
2、对有突出贡献的基层计生工作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关怀流动人口
1、对县外流入人口,在本县辖区内居住两年以上,并且计生相关证件齐全,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二女户计生绝育证明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与常住人口独生子女或“二女绝育户”计生家庭同等奖励待遇。
2、对流出人口计生困难家庭的留守老人、儿童,走访慰问。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扶助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居)计生协领取威宁自治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扶助对象相关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以社区、村(居)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或政策内二孩其中一个子女(或两个)伤残以该子女持有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照3张,一并交到社区、村(居)计生协,经社区、村(居)计生协初审后,收取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计生协审查:社区、村(居)计生协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无异议,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一并上报乡(镇)计生协。
(三)乡(镇)计生协审批、公示:各乡(镇)计生协对社区、村(居)计生协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返回社区、村(居)进行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乡(镇)计生协公章上报县计生协。
(四)县计审查、认定:县计划生育协对各乡(镇)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复核后,确定扶助金额并进行发放。
四、发放对象的管理
1、各乡(镇)、社区、村(居)计生协应当建立威宁自治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县计生协备案。
2、各乡(镇)、社区、村(居)计生协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社区、村(居)计生协及相关县直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进行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项目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2、县计生协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3、各乡(镇)、社区、村(居)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和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使用假证明、假数据等骗取扶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扶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乡要建立该项特殊扶助工作责任机制,将该项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县计生协负责解释。
6、本办法从2012年5月开始施行。
威宁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