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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马某无证经营卷烟被判刑

作者:陈勇峰 时间:2013-07-25 阅读:257


  本报讯(通讯员 陈勇峰)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涉案的云CA3760长安微型车及2029条红河卷烟。
  今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号牌为云CA3760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的多家卷烟零售店以46元每条的价格购买红河卷烟2039条,准备运至云南省昭通市销售,被告人马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证。2013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将购得的卷烟运至二塘镇梅花山村(小地名山王庙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省烟草专卖局评估,所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101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未取得烟草专营、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专卖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