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作者:马廷松 时间:2016-11-08 阅读:162
本报讯(通讯员 马廷松) 日前,笔者从县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威宁制定出台了《威宁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据了解,该办法将具有威宁户籍且居住在威宁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重大急难问题,导致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残人员;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等八大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该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为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500元—9000元适当救助;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3000—9000元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500元—9000元适当救助;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予以一次性5000元以下适当救助;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0元—3000元适当救助;因遭遇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视困难程度,给以一次性300元—3000元适当救助;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病等重大急难问题,导致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救急难”程序,按急难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00元以下适当救助。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据悉,2016年来全县共计救助城乡困难群众5302人次,支出救助金额73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