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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迟某某非法捕捞获刑八个月

作者:杨旭升 时间:2016-11-23 阅读:145


   本报讯(通讯员 杨旭升)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2月18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县所有天然水域、沟渠、支流、鱼虾蛔游通道的禁渔期”。 21日,被告人迟某某从云南省昭通市购得一套电力捕鱼设备。4月2日,迟某某使用该套电力捕鱼设备在草海自然保护区姚家门口水域捕鱼时,被在此巡查的县渔政管理站和草海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当场在其所划的船只上查获该套电力捕鱼设备及非法电力捕捞的3公斤鲫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草海自然保护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迟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