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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刘某某盗伐林木获刑六个月

作者:杨旭升 时间:2016-11-23 阅读:151


   本报讯(通讯员 杨旭升)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盗伐林木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位于迤那镇青山村园子组其家旁边的青山村集体林木云南松115棵擅自砍伐,准备运回用于烧火。经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115棵云南松总蓄积为4.630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