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实施墓碑(砂石料)加工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6-11-23 阅读:147
为有效遏制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的墓碑(砂石料)加工违法行为,确保美丽城乡环境不被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实施墓碑(砂石料)加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严禁一切无审批手续的组织或个人从事墓碑(砂石料)加工,影响“畅安舒美”公路建设。
二、凡在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非法从事墓碑(砂石料)加工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自行切断电源、拆除设备、清理库存、平整土地、恢复原貌。逾期不停止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扣押、查封设备,拆除厂棚及其它设施,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等区域,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从事墓碑(砂石料)加工的行政审批手续,公安、供电部门不得向非法从事墓碑(砂石料)加工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电力保障和火工品。
四、自治县整治办、交通、国土、规划、环科、林业、市场监管、安监、公安、公路管理段、供电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境内国省道及中石公路沿线、城镇周围可视范围内非法采挖、加工、运输和经营碑石(砂石料)等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整治长期有效。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耕地、林地、山地及采石场等区域的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非法从事墓碑(砂石料)加工危害性的宣传。
六、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墓碑(砂石料)加工场清理整治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七、威宁自治县县城至中水、中水至石门公路沿线完成墓碑(砂石料)加工场清理整治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6日;县域其他国省道沿线完成墓碑(砂石料)加工场清理整治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10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0日